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向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消費稅稅額、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1985年2月8日國務院令[1985]第19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自
一、納稅義務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具體包括繳納上述三稅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二、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
包括納稅人被查補的上述三稅稅額。
三、稅率
采取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四、征收管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征收,其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