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
設備辦理退還增值稅手續有關事宜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61號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相關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為此,《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6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相關政策及執行中有關事宜予以明確?,F就符合《通知》規定準予退還已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國外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申請辦理退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于符合《通知》規定的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條件和要求的國外貸款項目,有關項目單位要求退還該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已征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有關項目單位應持本公告規定的相關材料向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手續;
(二)主管海關經審核確認后,出具《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符合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條件的認定證明》(格式詳見附件,以下簡稱《免稅認定證明》);
(三)有關項目單位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免稅認定證明》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二、有關項目單位應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手續申請,并在《免稅認定證明》的有效期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逾期,主管海關和原進口地海關均不再受理。
三、有關項目單位進口國外貸款項目項下設備時已取得《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并免征進口關稅的,在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的書面申請(加蓋企業公章;《通知》附件1所列的貸款項目單位,應說明具體項目屬于《通知》附件1所列貸款項目的類別);
(二)《征免稅證明》第三聯(進口單位留存聯)復印件;
(三)經海關和國庫經收處(銀行)蓋章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復印件;
(五)《通知》附件1所列貸款項目單位以外的其他國外貸款項目單位,應提供地(市)級國稅主管機關出具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稅務確認書》(格式見《通知》附件2);
(六)主管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有關項目單位進口國外貸款項目項下設備時未向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手續的,在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手續時,除需提交本公告第三條所列材料(不包括《征免稅證明》)外,還需提交辦理國外貸款項目進口設備減免稅審批申請所需的相關材料。
五、主管海關在受理上述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申請后,對經審核符合《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和相關政策要求的,出具《免稅認定證明》(一張進口貨物報關單對應一張《免稅認定證明》)。
六、對于相關設備進口時未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手續且已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主管海關在出具《免稅認定證明》時,應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國外貸款項目的減免稅備案手續,但不出具《征免稅證明》,之前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亦不予退還。
七、有關項目單位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國外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退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時,除應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免稅認定證明》外,還應提交國外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復印件、《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進口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進口地海關審核相關單證無誤后,向有關項目單位出具《收入退還書》。
八、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符合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條件的認定證明(格式)(略)